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票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股股票对价。
●2005年10月24日,公司股票复牌。当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不纳入当日指数计算。
一、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本公司2005年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唯一的非流通股股东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3.5股。
3、 2005年10月24日,公司股票复牌。公司股票简称由“张江高科”变更为“G张江”。当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不纳入当日指数计算。
4、2005年10月25日,公司股票交易恢复正常,设涨跌幅限制,以前一交易日为基期纳入指数计算。
2005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3.5股,共计支付对价股份151,014,782股。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帐户。尾数处理原则如下:每个账户持股数乘以每股支付股份对价比例,尾数保留8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一个账户增加的股数加总得到的股份总数与上市公司要求的支付股份对价股份总数完全一致。
七、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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